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教學工作的管理和監(jiān)控,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zhì)量,特成立湖南人文科技學院教學督導團,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教學督導團是由學校分管教學副校長領導的工作機構,是對學校教學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評議及指導的學術組織,是學校教學質(zhì)量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教學督導的功能主要是了解學校的教學工作狀態(tài),提升教師的教學能力,提高學校的教學管理水平,為學校加強教學質(zhì)量控制和改進教學工作提供咨詢和參考意見。
第四條 教學督導的運行模式是“督、導、評”相結(jié)合,其中“督”與“評”為手段,“導”為目的。
第五條 教學督導的工作理念是“以人為本,服務至上”,即以學生和教師為本,服務于學生成才的需要,服務于教師提高教學水平與教學質(zhì)量的需要,服務于學校改進教學管理工作的需要。
第二章 機構設置
第六條 學校實行校、系兩級督導制度。學校設立教學督導團,成員一般在離退休教師中聘任(專職),也可在在職教師中聘任(兼職),人數(shù)為5—15人。各教學系部設立教學督導小組,成員在在職教師中聘任(兼職),人數(shù)為1—3人。
第七條 教學督導由治學嚴謹,教學經(jīng)驗豐富,教學水平較高,辦事公正,威望較高,身體健康的教師和管理人員組成,一般應具有副高以上職稱。兼職教學督導原則上不由系部領導擔任。
第八條 學校教學督導團成員由教務處提名,交分管教學的副校長審查,校務會通過,由校長聘任,每屆聘期二年。各系部教學督導小組成員由系部黨政聯(lián)系會議提名,教務處審批,由系部主任聘任,每屆聘期二年。
第九條 教學督導團設團長、副團長各一名。團長、副團長由督導室成員選舉產(chǎn)生,也可由校長推薦或指定。各系部教學督導小組設組長一名,由系部主任指定。
第十條 教務處分管教學常規(guī)管理工作的副處長負責教務處與學校教學督導團、各系部教學督導小組的聯(lián)絡工作。
第十一條 教學督導團直接向分管教學副校長負責。各系部教學督導小組向教務處負責。
第三章 督導員的職責與任務
第十二條 經(jīng)常深入課堂聽課(專職督導每周每人不少于4節(jié),兼職督導每周每人不少于2節(jié))、評課并提出指導性意見,聽課可集體進行,也可以個別行動。每次聽課要做好聽課記載,并廣泛了解教師及學生對教學工作的意見。
第十三條 抽查教師教案編寫、作業(yè)批閱、學生實驗報告、實習報告、學生畢業(yè)論文等的撰寫情況,抽查考試、考查試卷質(zhì)量及評分質(zhì)量。
第十四條 組織召開師生座談會,收集對教學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五條 教學督導團(教學督導小組)參加學校(所在系部)組織的教學檢查,評估活動(含教學比武、競賽、評優(yōu)等),參與并指導教研活動的開展。組織專題研討或進行綜合診斷,幫助改進教學、教研工作。
第十六條 加強對重點建設專業(yè)與新設專業(yè)的督導、重點建設課程和新開課程及青年骨干教師培養(yǎng)對象和新教師等的督導,加強對學生反映教學水平較差及對教學工作不負責任的教師的跟蹤督導。
第十七條 就學校教育教學改革及教學管理工作廣泛征求群眾意見,并結(jié)合自己的看法提出建議。
第十八條 督導員每學期結(jié)束時,就該學期的督導工作進行書面總結(jié),總結(jié)材料及聽課本存教務處。
第四章 督導員權利與義務
第十九條 教學督導團成員有權直接向?qū)W校主要領導反映各教學部門和教師在教學工作中取得的好經(jīng)驗和存在的問題,校領導應當認真聽取督導員的匯報。
第二十條 學校提供教學督導團必要的辦公場地及用品。
第二十一條 校教學督導團成員享受一定的勞務津貼,津貼標準由校務會議確定。教務處劃拔專項經(jīng)費,用于各系部教學督導工作的開展。
第二十二條 教學督導員應按時參加有關會議,不得無故缺席,積極履行其職責,圓滿地完成任務。
第二十三條 對不能履行職責的成員,可終止聘任,但須提前一個月通知本人。教學督導員本人確因身體情況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可以辭聘,但須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guī)則自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與本文件相沖突的規(guī)定同時廢止。
第二十五條 本規(guī)則由教務處負責解釋。